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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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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18:17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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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有效解决中国、塞尔维亚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两国于201868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保证《协定》顺利实施,我部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于202016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212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主要内容

        (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塞尔维亚为强制养老和残疾保险、失业保险。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塞尔维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往塞尔维亚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在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受雇的企业总部在中国领土上,在其航空器上工作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4.公务员和同等对待人员。指中国派遣到塞尔维亚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可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同意对《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塞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塞尔维亚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塞尔维亚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派遣人员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

        派遣人员首次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如派遣期超过60个日历月,经中塞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可予以延长24个日历月。

        (五)主管机关、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塞尔维亚为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

        2.经办机构:中国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其他机构;塞尔维亚为共和国养老和残疾保险基金会(负责待遇输出)、共和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负责出具法律适用证明)。

        二、依据《协定》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一)中方在塞尔维亚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法律适用证明》的管理办法。

        已在中国国内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塞尔维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个人申请人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首页,实名注册用户信息。网址:http://si.12333.gov.cn。个人申请人登录国家平台,选择境外免缴申请服务,在线填写本人详细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2.派遣人员国内派出单位可申请注册单位用户,为本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信息,保存并提交申请。

        3.部社保中心后台审核申请信息。符合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适用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予以告知。

        4.部社保中心也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寄纸质申请材料方式提交的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法律适用证明》。线下办理流程可在部门户网站查阅中塞社会保障协定法律适用证明办事指南(线下版)

        5.申请人向塞尔维亚经办机构提交《法律适用证明》,申请免除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塞尔维亚经办机构出具的《法律适用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法律适用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法律适用证明》的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塞尔维亚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动贯彻落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网上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32号)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网上办理。同时,要保证线上线下经办模式平稳过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各地要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3.法律适用证明(中方样表)

        4.法律适用证明塞方样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12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作者:

        责任编辑:未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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